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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程序及申报材料清单 |
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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