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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这些情况建设单位不再报备地灾报告,只需提交告知书或承诺书即可

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一、二级评估,应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三级评估,应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全国已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即: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此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事宜。

福建省:对重点评估区域地灾危险性进行分区评价建设单位只提交地灾防治告知书即可

区域地灾评估由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区域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区域整体评估实行成果共享,进入该区域的单体项目不再进行评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地灾防治要求。

重点评估区域内存在的地灾隐患,对评估区域地灾危险性进行分区评价,并有针对性提出地灾防治措施建议,同时根据拟建工程建设类型和特点,在进行地灾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基础上,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灾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建设过程中限制性条件和具体的防治措施建议等内容。区域地灾评估实行告知制度,区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地灾防治告知书。

涉及配套建设地灾治理工程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地灾治理工程。配套的地灾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履行地灾防治承诺的,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建设单位地灾防治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通知要求,对开发区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域,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开发区位于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时,可直接利用评估结果,不再对开发区单独进行区域评估。
开发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业主应签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面清单中包括以下五类项目:
①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②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③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④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⑤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

湖北省已发布相关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省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一)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二)结果互认。各级审批部门对落户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单独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结果互认。

(三)时效统一。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湖南省:规划+负面清单

湖南省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应严格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没有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和备查。规划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及相关规章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编制报告。
规划和建设单位应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与防治措施。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浙江省: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浙江省已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平台管理机构要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对进入平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相关重要建设项目,实行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包括:
1)开发利用孔隙承压水、岩溶水的地下水项目;
2)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 、油气管线等);
3)航空建设工程、跨江跨海特大桥工程、涉海港口码头工程、内河1000吨级以上港口和航道工程;
4)高度大于120m或楼层大于30层、基坑深度大于10m或基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各类构建(构)筑物工程;
5)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液(气)罐站场用地项目等;
6)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依笔者看,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后,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了各地的营商环境,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更加强化了责任落实,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凡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于进入区域(或平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并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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