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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文件办理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年5000吨标煤以上能耗项目通常由省级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要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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