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S-2011-14004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 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第十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3.01条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3.02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多层不大于1.5;中高层不大于2.0;高层不大于2.5;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5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3条 商业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原则上不大于4.0。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4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 建筑 高度 | 21 -30米 (含21米) | 30-75米 (含30米) | 75-100米 (含75米) | 100米 及以上 | 最小正面间距 | 项目内部 | 30米 | 36米 | 45米 | 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 | 项目外部 | 30米 | 50米 |
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4.07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4.08条 因周边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的,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足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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